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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

2013年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

发布时间:2024-01-07 20:32:31 来源:新闻中心

  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全民健身条例》,完成《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(2011-2015年)》目标任务,进一步改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条件,加快农村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,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及省委、省政府相关中心工作,结合我省实际,经研究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 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,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紧紧围绕落实《全民健身条例》、《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(2011—2015年)》,坚持“强基层、打基础、保基本”的工作方向和“面向基层、服务农民,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,量力而行、注重实效,引导扶持、地方为主”的工作原则,加快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步伐,促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均等化,增强基层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能力,做到亲民、便民、利民,真正使广大群众受益。

  1、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:1块带看台的水磨石(或丙烯酸,或硅PU)灯光篮球场,1块放置4张乒乓球台的活动场地,1块放置15件健身器材的活动场地,1块门球场或羽毛球场或网球场,以及必备的灯光、篮球架、乒乓球台、路径器材等器材设施。

  A类:1块标准混凝土篮球场并配备1副室外篮球架、2张室外乒乓球台。篮球场四周,要求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,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(舞)等其他体育活动。

  B类:为项目行政村配备6件室外健身器材(需有不低于80㎡硬化的休闲健身小广场)。

  坚持地方投入为主、国家和省级体彩公益金扶持为辅、社会筹资为补充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原则。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每个投入20万元,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A类每个投入3万元,B类每个投入1万元,国家和省级体彩公益金给予一定扶持,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配套投入,鼓励社会资助,具体配套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,确保资金落实到位,不得留有资金缺口。提倡经济条件较好,人口较多的乡(镇)、村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,增加面积、器材及设备,提升建设档次,形成多功能体育文化广场和体育公园。

  1、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每个项目由国家和省级共扶持11万元,其中6万元器材(包括15件健身器材、4张室外乒乓球台、1副移动钢化玻璃篮球架、4套室外灯光),5万元补助场地建设。

  A类每个项目由国家和省级共扶持1.7万元,其中1万元器材(包括1副室外独臂地埋式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),0.7万元补助场地建设。

  3、器材由省体育局统一采购后提前配发,场地补助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下拨到项目点。

  (二)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由于各地建设用地情况不一,将不具体分配A类和B类的建设数量,只明确各设区市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总额,在此范围内由各设区市依照国家和省级扶持标准及当地需求确定A类和B类的申报数量,但原则上A类工程不能低于该设区市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%,享受赣南苏区扶持政策的赣州市、吉安市、抚州市不受此比例限制;

  (三)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地乡镇、行政村总数,结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精神,以及上一年度超额达成目标情况,各设区市具体建设任务见《2013年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任务分配表》(附件1)。

  (四)鼓励各设区市积极自筹资金,超额完成建设任务。超额达成目标的将在下一年度分配建设任务时予以倾斜奖励,并将作为考核群体工作的重要内容。同时,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超额部分计入下一年度已达成目标数,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(如扶持总额超出2013年预留经费,则在下一年度优先补助)。

  1、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优先选择乡镇领导重视体育工作,群众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传统和热情,体育工作基础好,建设积极性高,有较强的经济配套能力,无标准场地设施的乡镇。具体项目点应安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(原则上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1㎞以内),符合当地乡镇总体规划要求,第一先考虑与乡镇综合文化站相结合,有不少于1800㎡并经县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空置建设用地,周边群众居住相对集中,交通便利,保证开放,便于群众使用。

  2、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选择人口较多,居住较为集中,群众体育需求旺盛,建设积极性较高,有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,体育活动开展普遍,建设用地条件有保证,无标准场地设施,坚持公益性用途,体育设施管理、维护能力强的行政村。工程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村点、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程中心村、文化大院、健身小广场、老年活动场所等公益事业设施统筹规划,充分的利用现有设施配套建设,要把政府支持、各方参与与农民自觉自愿结合起来,以发挥更大效益。在保证无条件向农民开放、并免费使用的前提下,篮球场可以与附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(教学区与活动区分开的)相结合,做到一场多用、共建共享;健身器材出于适用人群、使用效率及安全等因素考虑,不宜放在学校内。

  3、合理选址、不占耕地、不强拆民房、不摊派,依法征地、划清场地界址,明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。

  4、所选的项目一定要具有开工条件,能保证工程在2013年10月底前建成使用。

  1、体育场地设施应布局合理,功能分区明确,交通顺畅,管理维修方便,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标。

  2、场地建设应根据所选运动项目特点,合理的安排,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、光线、风向、风速、安全、防护等要求。

  3、注重环境设计,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(如水面、林木等),考虑地形和地质情况,减少建设投资。

  4、场地选址应避开地质环境复杂的地区(如岩溶发育地区、填涂层较厚地区、膨胀土地区以及地下水含氟实行地区等。

  (一)2013年4月制定并印发《2013年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》;

  (五)2013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自查验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合格工程名单,省体育局根据合格工程名单拨付补助资金。

  (一)各设区市按本方案要求,依照地方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方案,方案中要逐步明确地方配套投入办法。填写《2013年江西省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总表》(见附件2)和《2013年江西省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总表》(附件3)。申报总表请做好排序。

  (二)拟建乡镇填写《2013年江西省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》(附件4),行政村填写《2013年江西省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》(附件5),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。

  (三)请各设区市体育局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本市实施方案、申报总表、项目申报表报送省体育局群体处,实施方案和申报总表同时发送电子版。逾期作放弃处理。

  (一)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贯彻落实《全民健身条例》,完成《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(2011-2015年)》目标任务,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,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的重要举措。各级党委、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,重视和支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工作,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当地惠民、实事工程,列入财政支出预算,落实配套资金,保证建设项目不留有资金缺口,同时将健身工程实施情况列入相关评价体系,进一步整合资源,统筹安排。体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,精心组织、科学规划,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,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。

  (二)各地要加强同农工部、新村办、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,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党委、政府相关中心工作,统筹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、健身休闲广场、文化大院、村民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,科学规划、借势借力、齐抓共建,实现资源共享,提高综合利用率。在布点时优先在2013年度全省新农村建设8000个省级村点和市县自建村点,以及实施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程中心镇、中心村中选择安排。

  (三)要通过工程建设,积极地推进乡镇和行政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(点)的建设。每个项目乡镇至少培养2名、每个项目村至少培养1名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,并充分的发挥其对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、带动和指导作用,积极组织并且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,切实发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阵地作用。社会体育指导员到位情况检查与新建工程验收同时进行。

  (四)建立工程建设“分级负责、逐级监督”的工作机制。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全省实施方案、落实扶持经费、组织采购器材、督促抽查工程建设情况;设区市体育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,提请本级政府把工程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及财政支出预算,落实市级配套经费,审核选址、申报,督促工程进度,调度器材安装,组织检查验收;县(市、区)体育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省、市实施方案,提请本级政府把工程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及财政支出预算,落实县级配套经费,把关选址,指导申报,督导工程建设,监管工程质量和标准,调度、协调器材安装,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,组织自查验收;工程所在地政府为第一责任人,负责协调用地、基础投入、工程实施、质量监管、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。

  (五)工程建设完工后,省体育局将组织质量、安全抽查。对经设区市体育局验收合格的项目仍存在场地未完工、选址不当、建设不符规定的相关标准、质量不达标、弄虚作假套取器材和资金、地方配套投入没落实、没按要求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、开放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情况,则在全省通报并取消该设区市年度评先评优资格,同时,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该设区市下一年度“全民健身工程”的扶持额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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